員工自己提出辭職要付違約金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員工自己提出辭職要付違約金嗎?

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時,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過,如果是員工自己提出辭職要付違約金嗎??實踐中有不少勞動者認為只要告知了用人單位要辭職就能隨便走人了,因此而遭到用人單位索賠的有不少。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員工主動辭職的程序有哪些呢?對於這些問題,本文將詳細為您進行介紹。

一、員工自己提出辭職要付違約金嗎?

一般情況下,員工主動辭職不需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規定,轉正以後的員工如需辭職,應該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至於員工主動離職是否要支付違約金,在現在的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違約金支付有兩種情形:

第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除了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員工主動辭職的程序有哪些?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該規定表明,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勞動合同直接約束着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如果不賦予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將導致勞動合同變相成為勞動者的賣身契約,不僅損害勞動者的基本人權,而且與現代社會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相悖,使原本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處於更加不平等的地位。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用人單位常常利用其在勞資關係中的優勢地位,在勞動合同之外迫使勞動者與其簽訂一些限制勞動者行使正當權利的條款,如:勞動者離職違約金等。這些條款實際上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非法限制剝奪了勞動者的基本人權,屬於無效條款。

勞動者雖然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選擇新的勞動者,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員工主動辭職的程序有哪些?對於這些問題的具體內容,上文中都有為您詳細進行了介紹,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實踐中,如果您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又決定辭職的,要看您辭職的行為是否屬於違反服務期或者是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情況,如果不屬於,您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如果用人單位仍然要求您支付違約金,您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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