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受傷賠償應該怎麼認定 - 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童工受傷賠償應該怎麼認定,處理?

在中國的貧困地區,有很多孩子因家庭無法承擔學費以致無法繼續接受教育,輟學在家。為了貼補家用,那麼些輟學的孩子就會外出務工,而他們往往並未達到法律所認定的用工年齡,即不滿16週歲被稱之為童工。那麼童工受傷賠償應該怎麼認定和處理呢?

一、童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不屬於工傷認定範圍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即屬於使用童工,系非法用工。

童工不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因其主體資格的不具備,如發生傷亡事故,則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為為工傷,但在實踐中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工傷認定條件的規定對是否屬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作確認。

二、童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賠償糾紛,按照勞動爭議處理途徑解決

勞動爭議仲裁受理的範圍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而童工並不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從狹義上講童工在工作中和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並不屬於勞動爭議,屬於一般民事爭議。但是,童工在履行工作內容中如受到事故傷害,為更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在事故賠償糾紛中則是按照勞動爭議處理而不是一般民事案件處理。

因此,《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九條也規定,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專門為此還專門出台了《關於通過勞動爭議處理途徑解決非法用工單位發生事故傷害賠償糾紛的意見》的審理意見,進一步加以明確。

三、童工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賠償標準,不低於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的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的童工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同時還規定,童工受到事故的,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全部由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綜上所述,童工受傷賠償有法律進行特別的規定,其不同於一般的員工因公受傷。使用童工本來就屬於非法用工的行為且童工的年齡普遍偏低,其法律行為能力並不完全具備,因此當童工因工受傷時,法律往往會給予特別的保護,其賠償的標準往往不會低於甚至高於一般的因公受傷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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