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工傷不認定工傷應該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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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童工工傷不認定工傷應該怎樣辦理

童工工傷不認定工傷應該怎樣辦理

勞動者依然但是可以主張賠償。途徑有:

1、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2、根據侵權責任法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走提供勞務受傷的賠償法律途徑。

實踐中童工可以申請工傷認定,但童工工傷傷亡時,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童工的工傷治療和賠償等一切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童工一般能夠依據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獲得相應的賠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主要認定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

2、工傷範圍。

從工傷認定的條件看,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包括童工)不具備認定為工傷的“勞動關係”條件。因此,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即使具備了在“非法用工單位”中的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的“三工”條件,但由於“非法用工單位”的原因就喪失了雙方存在合法勞動關係的確認,因而也就喪失了工傷認定的條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童工緻傷賠償問題或者進一步説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賠償問題應按以下途徑解決:

1、及時救治傷亡人員。

2、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3、非法用工單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4、申訴。

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發佈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的範圍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範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我國法律規定,相關的當事人應積極的按照勞動規定進行辦理,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地點非本人造成的傷害。我國的勞動部門應對這類人員的傷害進行鑑定,按照工傷規定,對這類人員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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