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怎麼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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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怎麼解除勞動關係?

生活中常常遇見各種各樣的勞動關係糾紛問題,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過程,需要經過哪些手續?哪些情形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試用期內、合同期內解除勞動關係又要滿足哪些條件?下面是本站網的小編為您介紹的勞動關係可解除的情況。

一、 試用期內

(一) 單位可解除情況(應説明解除理由):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26條。

(二) 勞動者可解除情況:

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

二、 固定期限員工

(一) 單位可解除,且不需要提前通知的: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6條。

(二) 單位可解除,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情況(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由此可見,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不可以隨意解除與對方的勞動關係,必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一般情況下,雙方可以進行協商,爭取消除爭議。如果您還需要了解更多與之相關的信息,可以到本站網找在線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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