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動關係常見案件中是如何確定勞動關係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2W

有關勞動關係常見案件中是如何確定勞動關係的?

我們在看到有關勞動關係常見案件的時候,會發現總是有人説到某個員工與公司之間是屬於全日制勞動關係的,所以公司不能隨便解聘員工,還得給員工相應的福利待遇等。既然有全日制就會有非全日制。那麼,我們在生活中該怎麼辨別這兩種勞動關係的呢?

一、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的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二、全日制與非全日制勞動關係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種靈活的用工形式,與全日制用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工作時間不同:

標準的全日制用工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非全日制用工一般為每天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全日制用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職工的勞動權利以及用人單位對職工的要求,可以口頭約定。

3、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可以隨時終止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別情況外,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則沒有明確的規定。

4、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繳納工傷保險

按目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必須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但是,作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必須為其繳納工傷保險,除工傷保險外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則不是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的。

5、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超過十五日:

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全日制用工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定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也必須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定時支付工資,但是,支付工資的週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約定試用期無效 。

三、因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勞動關係其建立的勞動合同又有不同的區別:

1、工作時間約定不同

前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4小時。

後者,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2、合同訂立形式不同

前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後者,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3、工資支付時間不同

前者,按月計薪,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

後者,受其自身特徵的限制,以小時計酬為主,且工資的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天。

4、試用期約定

前者,除了以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認為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都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而在非全日制中,當事人雙方不得約定試用期。

5、購買社保繳納的承擔者不同

在全日制用工中,無論勞動合同期限長短,用人單位都必須依法為勞動者繳納至少是“五險”,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在非全日制用工中,除了企業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外,對其他各項保險費,都由勞動者以個人身份繳納。

6、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前者,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必須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的;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後者,企業可以隨時通知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卻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使得用工更靈活,成本更低。

7、勞動關係的排他性

前者具有排他性,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能與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後者,勞動關係不具有排他性,員工可以與兩個及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同時建立非全日制用工關係,但是後一個勞動關係不得影響前一個勞動關係。

通過上文我們也可以清楚地看到這二者之間的關係與區別,總的來説,全日制就是要求工作者每日工作達到八個小時,而非全日制只需要四個小時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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