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試用期6個月都是好公司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我國試用期6個月的公司不是好公司。試用期6個月是否合法需要看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具體如下:

我國試用期6個月都是好公司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拓展資料: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需要説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築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係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

有這麼長的試用期,畢竟試用期的工資相比轉正公司少了很多。對企業而言,其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1、六個月試用期符合《勞動法》。國家規定,簽訂三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試用期最長可以到六個月。所以,很多企業自然而然的把試用期設定為六個月。尤其是大型企業中業務流程長的崗位,需要更多的時間在各個階段瞭解新進員工的綜合能力。所以,設定六個月試用期的一般都是中大型企業。

2、企業有自己的考量,因為如果簽訂正式合同的時間很長,但是在很短的試用期內很難辨別員工是否合適,如果簽訂合同後發現不合適,那對企業來説將是一個非常大的包袱,裁人會損失一大筆錢,以及耗費很長時間,但是如果堅持使用,也會造成很大的麻煩。所以,在簽訂正式合同以前,就把試用期儘可能的拉長,這樣能更好地考察一個人。

3、很多人覺得,延長試用期,無非就是想節省費用,不否認企業會在用人成本上有所節省,但這種想法還是比較片面的,企業用人本來就是雙向選擇,企業不怎麼樣,還把試用期設置成六個月,那作為員工,就應該仔細考慮下這家企業是否合適入職了,同樣,試用期員工也可以有更多的時間去考察公司是否適合自己,這也是對員工的一個選擇,單純是靠拉長試用期來節省工資成本,這樣想法的企業還是不多見的,但也並不是沒有。但真正人性化的企業,雖然採取的是六個月的試用期,但是最後的三個月工資與轉正工資一樣。甚至還有試用期直接拿的是轉正的工資,試用期對於求職者而言就真的是個人能力的考察了。其實,這樣可以很好的規避應聘者的顧慮。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不可避免的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係,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中做出了違法的事情,我們可以運用相關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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