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必須籤合同嗎 - 公司能單方延長試用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試用期內必須籤合同嗎,公司能單方延長試用期嗎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更好地瞭解對方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特定期限,它對勞動者或者是用人單位來説都具有重要的意義。那麼,從法律的角度看,試用期內必須籤合同嗎嗎?此外,在實踐中,公司能單方延長勞動者的試用期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試用期內必須籤合同嗎

試用期內應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內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僅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不僅不能防範用工風險,反而會給用人單位帶來更大的用工隱患。

1、《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

可見,建立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雖然與轉正後的正式勞動關係相比具有靈活用工的特點,但試用期勞動關係也屬於勞動關係的一部分,建立試用期勞動關係,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法律同時賦予了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一個月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可以利用一個月的時間對勞動者的工作能力進行初步快速的考量,經過一個月的考察,對初步確定與用人單位發展不悖向,具有培養潛力的人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對經初步考察明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人員,應當説明理由後儘快與其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特別注意一個月的時間期限,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約定工資標準雙倍的工資,超過一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還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能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並未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但是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説百害而無一益。

二、公司能單方延長試用期嗎

只有經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期限也必須合法。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視為勞動合同期限”。故即使雙方協商一致延長試用期的,延長期限也以上述法律規定的上限為限。

試用期條款並非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它本身就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產物,因此,試用期過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沒有單方決定延長試用期的權利,只有履行合同的義務。單位應當支付轉正工資,認為員工確實不能勝任工作,應當進行換崗或者培訓。也就是經換崗或培訓是必經程序,之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在三十天內,仍應對該員工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但因為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合同實際履行未滿六個月的,單位解除合同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試用期期限不是絕對不能延長,而是不能單方延長,用人單位單方的決定、通知或通過規章制度等形式單方決定延長的應當無效。只有經雙方協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的延長試用期才合法。但有時用人單位提出延長試用期,員工也未提出異議,而是按試用期繼續履行合同,這也就被視為員工默認了延長其試用期。

即使員工默認延長,也以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為限。約定的試用期內不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試用期經過雙方都應當按合同約定完全履行自己的義務,基於試用期的解除合同權當然也無權行使。因此,單位在試用期之後再辭退你的,必須按合同期內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來辦理了,而不能是任意行使合同的解除權。

試用期內必須籤合同嗎?答案是肯定的,法律規定單位必須在建立了用工關係之後的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裏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簽訂試用期合同。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連雲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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