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三天可以辦離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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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三天可以辦離職嗎?

對公司的待遇或者工作強度不滿意,或者説公司的狀況並不滿足自己的預期從而辭職的現象很多,那麼如果是剛剛入職就離職是否要辦理離職手續?才入職三天可以辦離職嗎?離職手續要怎麼辦理?接下來小編帶着你一起看一下:

一、入職三天可以辦離職嗎?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此外,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説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二、離職必須提前三十天嗎?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條,要求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提交書面通知,告知單位自己要辭職,已經是法律對於勞動者離職的最低要求。 不建議勞動者違反此規定。

針對辭職的請求,單位有幾種反應:

1、同意辭職,做滿三十天後辦理離職;

如果你希望提前就走,你可以向單位提出這一請求,如果被拒絕,強行離開,單位有權利在滿三十天後再履行離職手續義務。什麼是離職手續義務呢?《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換句話説,如果你強行離職,單位可以延遲辦理離職手續。單位有權利扣錢嗎?其實沒有,單位照樣必須發放你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但是,你的離職對於單位造成損失的話,用人單位有權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你索取賠償金。

2、同意辭職,可以不做滿三十天;

這種情況,正中你下懷。你自己也希望不做滿三十天就離職。如果雙方都有此意, 建議你與單位簽署一份協議,約定離職日期,這樣對你來説更有保障。

3、同意辭職,但要做滿超過三十天;

單位希望你三十天之後再離職,顯然與你的目的相左。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權利要求你繼續工作超過三十天。但是沒有單位的同意,你也沒有權利擅自縮減工作不足三十天。此時,你可以參考第一種反應的結果處理。

4、不同意辭職。

始終強調,《勞動合同法》賦予辭職員工的義務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因此,用人單位其實沒有權利拒絕你的辭退通知。不同意辭職的做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你只要能證明自己履行了通知義務,三十天後就可以合法離職。因此,遇見不同意離職的時候,並不用太擔心,自行三十天後離職即可。

綜上所述,離職需不需要辦理入職手續以及離職必須提前通知這些依據個人是處於實習期還是正式職工的不同而不同,並且有關離職的規定,各個企業也有不同的標準。針對入職三天可以辦離職嗎這個問題,主要看公司人事部的安排,如果對公司安排不滿意,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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