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見習期和試用期到底有什麼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7W

實習期見習期和試用期到底有什麼區別

實習期見習期和試用期到底有什麼區別

見習期是我國針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適用與用人單位招收高等學校本、專科應屆畢業生。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招收上述畢業生後原則是那個都要安排見習,期限為一年。對入學前已從事一年以上有關專業實際工作,經所在單位批准,可免去見習期。見習期滿如果合格,則對該員工辦理轉正手續,為其評定專業職稱,聘任相應職務確定工作崗位。如果見習期滿,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或在降低工資標準,表現特別不好的,可予以辭退。

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規定,高校畢業生新到用人單位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期制度,見習期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適用與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通過參加實際工作,提高其自身素質的過程或時間,屬於學校教育的範疇。你的身份是學生,而不是單位員工。在實習期間,你與所在的實習單位不成立勞動關係,因此,不收勞動法規的保護。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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