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與實習期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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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與實習期有什麼區別

試用期與實習期有什麼區別

)、當事人的身份不同。

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 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着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三)、主體間的關係依據不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當事人的目的不同。

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原來試用期與實習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試用期與實習期最明顯的不同就是一個是對勞動者而言的,一個是對在校學生而言的。不知道各位看官現在有沒有區分清楚呢。

延伸約定:

兼職協議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

公司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是否違法

公司可隨意辭退試用期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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