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和試用期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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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關係中的實習期一般是針對那種尚未取得畢業證的應屆畢業生,這與我們説的試用期還是有一些不一樣的地方,主要就包括在當事人的身份不同、當事人的目的不同、法律依據不同、對期限的限制不同等等,具體的請跟隨小編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

實習期和試用期有哪些不同

一、實習期和試用期的區別

(一)當事人的身份不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所以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

而實習是指學生通過學校安排介紹、本人自找或由其他途徑進入實習單位工作,通過完成一定任務來熟悉工作,深化鞏固所學理論知識,提升實踐能力,為儘快適應並參與實際工作打基礎。主要由學校根據教學和技能訓練的需要,由學校、實習者、實習單位三者進行約定,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不是勞動合同,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勞動者。

(二)當事人的目的不同

實習期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完成學業目的,並提升學生實踐能力的過程。體現了學校和學生的教學目的。

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為了更好的滿足單位的人力資源需要而約定的,是兩者磨合的期間。

二、實習期和試用期的不同

(一)法律依據不同

試用期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

而實習期由《民法》和《合同法》規範。

(二)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實習期是不用簽訂勞動合同的。

(三)試用期由明確的期限限制,而實習期完全由當事人約定。

(四)試用期的工資和待遇有法律明確的規定,而實習期沒有,實習期工資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約束。

總之,試用期與實習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在説到實習期的時候,實際的期限其實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約定,而這個時候一般學校也會參與約定實習期的相關內容,這樣也是為了學生的利益考慮,以免單位與學生之間約定的實習期損害到學生的合法權益。至於與試用期的不同之處,上文中也進行了簡要的解答,但願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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