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試用期和正式員工的區別是什麼?
一、辭退試用期和正式員工的區別是什麼?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和正式工被辭退時,最大的區是有沒有經濟補償,試用期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的,沒有經濟補償,正式工被辭退是有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試用期內辭職要賠償培訓費用嗎
從法律上,除了下面的情形外,公司不得再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因此,員工要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兩種:
1、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與員工約定服務期,而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就是在服務期內不幹辭職了,員工就要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2、公司與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公司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員工經濟補償。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就需要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辭退後是否可以享受到經濟補償的本質前提,在於勞動者是否存在過錯,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那麼即時在試用期辭退也是需要賠償的,但如果是試用期的勞動者因不符合條件,或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那麼辭退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