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不到一個月可以隨時辭職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4W

工作不到一個月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工作不到一個月可以隨時辭職嗎?

上班不到一個月,完全可以辭職但不時隨時可以;

如果在試用期,提前三日口頭通知用人單位,或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即可。

根據勞動法律的規定,勞動者在辭職的同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實際工作的天數,支付清勞動者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此外相關法律還規定勞動者依據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經濟補償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業平均工資計算。”

綜合上面所説的,辭職是勞動者所擁有的權利,但前提也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但不管是怎麼辭職都是必須要提前的通知用人單位,在雙方協商好的情況下才能進行離開,這也是作為一個勞動者該有的態度,從而也不會承擔任何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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