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閉了單位因經營不善有代通知金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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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閉了單位因經營不善有代通知金麼?

對於代通知金我們大家肯定都知道用人單位如果在解除和員工的勞動合同的時候沒有提前告知的話是需要有代通知金的賠償的。對於別的情況也有代通知金補償,如果單位經營不善倒閉裁員的話解除勞動合同也是需要給員工支付代通知金進行賠償。

1 企業破產是應當提前30天通知 但是破產沒有通知的法律責任並沒有明確規定需要額外多給1個月工資

2 破產的經濟補償金是要給的 標準是 你前12個月平均工資 每工作一年多補一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註銷公司,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未提前一個月通知,應當額外發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為勞動者貨幣性工資收入,包含津貼和補貼。繳納社會保險費,應到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

第一種

代通知金有兩種,第一種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規定,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種

第二種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種全國“代通知金”是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這就是在外企經常流 行的遣散費中“N 1”中的“1”。

所以説如果用人單位倒閉的話也是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往往都是需要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的補償。代通知金是國家規定的一個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規定,對於違反規定不支付代通知金的情況勞動者是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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