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職工主動提出離職是否有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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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職工主動提出離職是否有經濟補償?

一、孕期職工主動提出離職是否有經濟補償?

孕期職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一般來説,用人單位在員工遞交辭職的情況下,是不需要向支付補償金的,但是這三種情況除外。

1、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的手段強迫員工進行超過合同約定的勞動的,或者員工的人身安全無法得到保障時,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向公司討要補償金,如果公司不願支付補償,可依法上訴強制賠償。

2、公司以欺瞞等手段致使員工非自願修改勞動合同或者使員工非自願離職的,員工可以要求賠償。比如説,公司以不正當手段調離員工的崗位,雖然不是開除員工,但用人單位侵害員工利益,使員工“自行離職”的手段,也是非法的,員工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補償。

3、公司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方法違反法律的規定,存在嚴重剝削壓榨員工,損害員工權益的條款,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比如説:公司規定遲到扣除當天工資這樣的“霸王條款”就是不合理的。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以標準辭退補償的2倍向員工支付賠償。

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情形有幾種

以下情形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一)協商解除:勞動者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國勞動法律當中對於女性員工的保護力度非常之強大,因為畢竟女性她需要結婚生子,這其中就會有一些不能夠從事勞動活動的時間,所以有些用人單位對女性員工非常的苛刻,在懷孕期間就採取一些變相的方式迫使他們不得不離職,這是法律當中所不允許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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