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懷孕期間違紀可以辭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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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員工懷孕期間違紀可以辭退嗎?

女員工懷孕期間違紀可以辭退嗎?

女員工懷孕期間存在違紀行為,經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符合辭退規定要求,或者存在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將她辭退,並不因女員工懷孕而減免處罰。

國務院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從這一規定來看,似乎一切在女職工"三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但實際上,有關上位階法律並未作如此絕對的規定。

雖然法律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並不禁止用人單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合同。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就排除了用人單位在其自身經營狀況惡化確需裁員或勞動者因故不能勝任工作時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並未排除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勞動者嚴重違犯或嚴重失職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對於有違紀行為的懷孕女工,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規定,應予開除(除名)或解除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女員工試用期懷孕能辭退嗎?

(一)用人單位如有正當理由,可與試用期內懷孕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從《勞動合同法》角度來講,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用工標準,是用人單位購買其勞動力並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基礎。同樣,《勞動法》也考慮到雙方的充分選擇權,規定了試用期這一制度。在試用期內,只要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即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者是“三期”內受保護的特殊職工。

(二)用人單位與試用期懷孕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

在試用期內,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為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這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以其懷孕為由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認為因其懷孕而不符合錄用條件,但是又沒有相關證據支撐,那就構成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綜上所述,懷孕的女員工可以享受帶薪休產假,一般不上班用人單位想要辭退那麼就必須要符合法定的理由,如果女員工存在嚴重違法違紀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將其辭退,但是同時還要有相關的證據材料,如果用人單位惡意的辭退就需要承擔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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