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一定要等30天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2W

一、試用期辭職一定要等30天嗎

試用期辭職一定要等30天嗎

不是一定,有些情況不需要提前30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

無需提前30天即可離職情況:

如果過了試用期,則在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下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如果是在試用期內提出辭職,則只要提前三天就可以了。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每個公司的規定不盡相同,這個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不出現空崗,如果不到30天就有人完全接手你的工作,一般是可以走的。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什麼情形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員工在辭職的時候需要準備的東西都很多,還需要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來準備離職的手續。這個時候試用期的員工離職,還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單位,讓用人單位好準備離職的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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