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一定要提前30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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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不一定要提前三十天的。

員工辭職一定要提前30天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可以隨時辭職: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勞動者有權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同時因未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可以為勞動者繳納保險事項,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已經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是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使用解除勞動關係的權益。

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支付工資可到當地勞動監察投訴拖欠工資。也可以通過當地仲裁申請裁決支付雙倍工資。

試用期的勞動者只需要提前3天口頭通知辭職就可以了,如果不是試用期,只需要提前30天書面辭職,因為單位沒有與員工籤合同,屬於嚴重違法,實際上可以隨時離職的。

單位必須按照具體工作時間支付工資,況且需要支付你20多天的雙倍工資,如果不是試用期,還有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還需要補交保險。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等情形下,員工是可以隨時辭職的,這個時候就不用説提前三十天告知用人單位了,直接辭職就可以了,而且用人單位還需要對員工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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