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將所有員工辭退算裁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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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將所有員工辭退算裁員嗎?

公司將所有員工辭退算裁員嗎?

公司將所有員工辭退不算裁員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發生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情況,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二、經濟性裁員的許可條件

經濟性裁員的許可條件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的可以裁員之情形。現行法律主要規定了四種情形: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重整,是破產製度的重要組成,是指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償債能力,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可能,經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直接進行重整,或在破產申請後進行重整。此時企業可以不經破產申請而直接申請重整,也可以在提出破產申請後申請重整。重整可以由債權人提出,也可以由債務人提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勞動合同法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沒有詳細詳細其標準,具體執行時可以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來界定。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注意的是,當企業發生轉產、重大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時,並不因此當然的符合經濟性裁員的許可條件,此時用人單位不能直接裁員,應當先與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才可以裁員。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此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準備解除勞動關係的人員數量在20人一下或少於全部員工的10%,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有關規定操作。

上述裁員的四種情形,可以概括為兩類。一類是企業發生嚴重困難、已經難以為繼,前兩種情形即屬於這一類;另一類是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發生了情勢變更,後兩種情形即屬於這一類,同時是勞動合同法新增的兩種經濟性裁員的許可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裁員一般是按照公司的經營情況來進行裁減人員,而對於所有的員工被辭退,這種情形就不能算在裁員的範圍之內 ,但不管是屬於哪一種在辭退員工的時候都需要提前協商好,只要慎得雙方的同意那麼就可以實施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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