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員工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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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辭退員工員工如何應對?

公司辭退員工員工如何應對?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無故辭退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補償或者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二、如何合法辭退員工

辭退員工,不論對公司還是對員工,都是一個沉重的話題。然而辭退員工,對於大多數公司來説,又是不得不面對的現實。 優秀的人才是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的關鍵要素之一,不能達到要求的員工必然要被淘汰,與此同時,經濟的大起大落也引來了一浪接一浪的裁員潮。辭退、裁減員工是必須處理,又是最難處理的工作。辭退員工時處理不當,很容易引發勞動糾紛甚至對簿公堂,對公司造成不良的影響。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實質上是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之一。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由於勞動合同解除事關重大,因此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序做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説辭就可以辭。不當辭退方式很多,最為嚴重的是違法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對於辭退理由不太充分的人員,為規避風險,可以先做如下處理:

1、給員工一次機會,在溝通充分的基礎上讓員工寫出書面檢查(手寫,檢查要深刻);

2、多次違紀但較輕員工,可以採用停薪留職,讓其繼續進行學習規章制度;

3、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本崗位職責,在結合當事人意願的情況下,可以調崗)。

在工作期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是需要按照規定的內容來執行的,其中雙方在簽訂了勞動合同後也是要遵守勞動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如果説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到用人單位,如果説是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也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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