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辭退員工員工走仲裁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W

企業辭退員工員工走仲裁嗎

一,企業辭退員工員工走仲裁嗎

1、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的應從第二個月起每月支付勞動者雙倍的工資,超過一年的,勞動者有權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公司辭退你分兩種情況,一是在試用期內,如果證明你不符合條件或有重大失誤等,可以直接通知你辭退;二是正式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即可辭退,若不提前則需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因為你沒有説是否在試用期內,勞動約定時間多長等等,所以不好判斷,但公司有義務與你簽訂合同,所以一般來説,會傾向於對公司不利的解釋。

4、勞動糾紛必須先裁後訟,先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如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你應提供你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的一種措施。

二,企業辭退的原則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等四部門勞人勞[1987]5號文件規定:企業對違紀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於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後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企業對被辭退的違紀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辭退後,本人要求遷移户口的,按户口遷移規定辦理。

辭退屬於企業生產中的正常現象,畢竟有關問題的處理本身就存在不小的爭議,自己的利益存在損失,這時就需要自己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問題的解決,但是存在不小的難度,司法程序的使用存在時間上的浪費,一旦有關的當事人處理的方式存在問題就會導致事情的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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