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解散代通知金支付標準是多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企業解散代通知金支付標準是多少?

在市場環境不好的時候,一些中小企業會面臨破產,因為陷入經營困難,企業可能會解散,這樣會導致員工下崗失業。如果企業沒有提前通知到員工,要支付一筆代通知金。那麼,企業解散代通知金支付標準是多少?目前法律規定是一個月工資,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

一、企業解散代通知金支付標準是多少?

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應當根據法律的規定來判斷,法律沒有規定的,不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了三種情形:醫療期滿、不勝任工作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的須支付“代通知金”。除該條以外,均不需另支付“代通知金”,如協商解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紀解除、各種合同終止等。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僅是規定多支付一個月工資,而未明確是哪一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代通知金”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可以兼得嗎?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由此可見,經濟補償金與違法解除的賠償金不可兼得。

首先,從法理層面而言,在勞動者符合特定情形,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即在合法解除的情況下,勞動者可有權主張“代通知金”。而賠償金系用人單位的解除行為被確認違法解除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主張的權利。對於同一種解除,勞動者不能既主張合法解除進而主張“代通知金”,又主張違法解除,進而主張賠償金。

其次,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主張“代通知金”同時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由此可見,“代通知金”與經濟補償金是“雙棲雙飛”的。如上所述,既然法律規定主張賠償金後,不可兼得經濟補償金。因“代通知金”與經濟補償金是“雙棲雙飛”,故亦不可獲得“代通知金”。

綜上所述,企業因為經營困難解散的,應該提前一個月告知員工,否則就面臨經濟賠償。解散代通知金的支付標準是一個月工資,在實踐中往往參考上個月工資。這裏需要注意,代通知金和企業違法解除合同支付的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企業違規解除合同支付的賠償金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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