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單位停業是否要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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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單位停業是否要支付代通知金

一、勞動合同中單位停業是否要支付代通知金

勞動者即辭即走,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對於勞動者而言,沒有代通知金一説,勞動者無需繳納。

二、企業裁員沒有提前通知有代通知金賠償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只有這三種情況下(即: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工作、情勢變更),單位辭退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天書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除此之外,只要不是這三種情形下辭退勞動者,即使單位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所以,經濟性裁員,單位即使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三、解決糾紛

在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用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不是30天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合法,則其法律後果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被撤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麼此時不存在是否支付代通知金的問題。

一般來説,用人單位想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需要提前向勞動者進行説明,並且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處理有關事件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瞭解有關的法律知識在遇到此類事件的時候,就可以更好的保障自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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