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疫情期間裁員允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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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在疫情期間裁員允許嗎?

用人單位在疫情期間裁員允許嗎

不可以在疫情期間裁員,原則上只要滿足裁員的條件,走裁員的程序是可以裁員的,但是就目前的情況下,企業一般不會首選裁員。因為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不得裁員的情況

由於裁員是用人單位的原因造成的,勞動者沒有過錯,因此如果勞動者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之一的,就不得被裁減: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務院法制辦對外公佈《企業裁減人員規定(徵求意見稿)》。該意見稿明確禁止裁員的六種範圍,其中包括孕期女職工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的職工等。比起1994年的《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中對於“不得裁減人員”規定的四類情況,本次的意見稿的禁止裁員的範圍擴大至六類。與1994年的規定相比,增加的兩類禁止裁員的範圍分別為“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以及“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疫情期間,員工應當依法執行地方政府緊急情況下的相關行政命令,並積極做好自我隔離觀察等工作,相關情況的處理需要結合實際而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如果涉及到違法裁員處理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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