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報銷金額對不上辭退員工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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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以報銷金額對不上辭退員工合法嗎?

公司以報銷金額對不上辭退員工合法嗎?

如果是故意虛報,虛報費用屬於重大違,如果公司相關制度齊備,直接單方解除,應該沒有問題。

但需要考慮制度的民主程序、解除的工會程序及相關送達是否可以達到法律要求。

同時對於虛報費用是否有相關證據,如果員工當庭提出並非虛報或者其他情況,而公司又無法舉證是否虛報,就要承擔不利後果,這種事情,仲裁委還是傾向勞動者的,所以,程序、證據一定要充分。

但從員工的角度講,如果有可能,建議雙方協商解除吧,員工拿一筆錢走,好聚好散。

當然,還有極端的方式,如果虛報的數額較大,超過1萬,就屬於職務侵佔了,或者詐騙,涉嫌犯罪,公司可以報警,追究員工的刑事責任。

二、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公司違反法律的規定解除了勞動者,公司就是過錯的一方,那麼就要支付給員工根據其工作時間多少的,按照工資標準的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年可以折抵一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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