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離職公司不同意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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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主動離職公司不同意怎麼辦

員工主動離職公司不同意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考慮好後,確要辭職,請將辭職申請提前三十日遞交給總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或者辦公室(留好公司收到的證據),在公司收到您的申請30日後,若公司沒有批准,也可以走人;在30日內公司什麼時候批准,就可以什麼時候走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可向市勞動保障監察局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辭職和離職的區別

1、含義不同。離職,是指職工離開原職務和原工作單位的勞動法律制度。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

2、類型不同。離職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離職休養,離職入校學習進修,停薪留職,這種離職不終止勞動法律關係;另一種是職工本人要求辭職被單位批准離職,被單位辭退離職、自動離職等,這種離職終止勞動法律關係。離職職工根據不同情況享受不同的待遇。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辦理時,勞動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進行舉報辦理。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應該辦理勞動者的離職辦理。還應支付勞動者的工資,辦理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轉移,符合法律規定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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