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應注意的問題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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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應注意的問題包括哪些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但是,員工辭職時也應當注意細節,避免因辭職引發糾紛。那到底辭職應注意的問題包括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辭職應注意的問題包括哪些

1、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依照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和勞動合同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經濟損失,是指對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紀、違約職工,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的一種經濟處罰,賠償的金額應低於單位的損失數額,並且應保障職工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

2、辭職是否給付經濟補償金的爭議,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以下五種情況下迫使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職工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3)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除以上情況外,一般不能得到經濟補償金。

二、職工能否撤銷辭職申請

《勞動合同法》第30條,就勞動者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規定賦予了勞動者“辭職權”,這一權力是一種“形成權”,無需用人單位作出承諾,自送達用人單位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在申請人沒有收到企業方書面形式的同意答覆,用人單位未開始給其辦理離職手續前,如果勞動者以書面形式提出撤銷辭職申請,經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的辭職申請可以撤銷。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對雙方都不利。而要是在閲讀了上文之後對辭職應注意的問題還不清楚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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