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實物證據的審查應注意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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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實物證據的審查應注意的幾點問題

對實物證據的審查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注意審查實物證據的客觀真實性

影響實物證據客觀真實性的因素主要有三:一是人為偽造,偽造物證、書證可能出於對他人的栽贓陷害,也可能出於自己逃避法律責任;二是物證、書證可能因自然原因發生變化,如現場遺留的鞋印因風吹雨淋而變形,物品保管過程中因自然原因而損耗、變質等;三是物證、書證因提取、固定、保管不科學、不嚴謹而發生變化,如提取的血跡檢材因保管不善而被污染、腐壞,物證、書證的複製件、複印件出現失真,不能反映原物、原件的外形、特徵或者內容等。

(二)注意審查證據的來源

我國刑訴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物證、書證的收集方法有勘驗、檢查、搜查和扣押。至於通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和被害人,向有關單位或者人員提取物證、書證的方法,其實質為上述物證、書證收集方法的延伸。即通過此類途徑,獲知一定信息,在此基礎上再進行物證、書證的收集。勘驗,是指公安司法人員為收集證據,發現真實,對與犯罪有關或者與案件有關的現場進行的勘查、檢驗,進而發現、收集證據的方法。司法實踐中,大量物證、書證都是通過勘驗的方法獲得的,如被害人的屍體、血跡、被告人遺留在現場的痕跡與物品等等。檢查,是對與犯罪有關的個人的人身、物品進行查看、驗證,進而收集物證、書證的方法。檢查往往需要對他人人身權進行暫時剝奪或者限制,以獲取相關證據或材料,如為獲取被告人的有關信息而收集被告人的血液、指紋等等,就是屬於以檢查的方法獲取的物證。

(三)注意審查實物證據是否全面收集

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全面收集證據,充分挖掘證據的證明價值,是刑事訴訟特別是偵查工作的基本要求。只有全面收集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各種證據,並對證據進行科學分析,才能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確保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同時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偵查人員應當通過勘驗、檢查、搜查等活動,客觀、全面地收集與案件事實可能有關聯的血跡、指紋、足跡、文件等實物證據;同時,對具備檢驗條件尤其是同一認定條件的關鍵性物證、書證,還應當進行鑑定,從而確定物證、書證與案件事實的關聯,並通過物證、書證的鑑定結論鎖定犯罪嫌疑人或者排除犯罪嫌疑人,進而實現證據證明價值的最大化。

二、實物證據的證明缺陷

1、實物證據通常屬於間接證據,一般很難單獨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才能證明案件事實。為充分發揮實物證據的證明價值,通常還需要進行科學技術鑑定、辨認、比對等。相比之下,直接證據無需憑藉邏輯推理就能夠一步到位地證明案件事實。因此,刑事法官在對實物證據進行審查時,必須與其他證據相互結合,進行綜合判斷。

2、實物證據的證明範圍往往只涉及案件事實的某個方面,不如言詞證據的證明範圍寬泛。如被告人口供,其內容可從案件的起因、經過、結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觀狀態、悔罪程度等多方面進行反映。而實物證據無法單獨反映案件主要事實,只能反映案件事實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環節。如現場提取犯罪嫌疑人的指紋,只能證明犯罪嫌疑人到過現場,而不能證明系其作案,更不能證明作案經過,它只能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共同反映案件事實的某一方面。

3、雖然實物證據的客觀性較強,但其證明作用也容易受到有關自然因素影響。某些實物證據經過一段時間之後,可能發生外形及物理結構的變化,有些實物證據在陽光暴曬或者雨、雪侵襲之後也會失真。因而,實物證據的正確提取及妥善保管對於其證明力的發揮至關重要。刑事審判中,在對實物證據進行審查時,該實物證據的來源途徑、提取方法、保管過程等,都是不容忽視的重要問題。

相信大家讀完文章之後對實物證據的審查有了初步瞭解,同時也瞭解了實物證據存在的缺陷,對於實物證據的審查,是由法院來進行的,所以,我們在收集證據的時候,要先了解實物證據在哪些情況下才具有證明力,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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