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性裁員的補償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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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性裁員的補償有多少?

單位在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時候,必須要嚴格按照國家的規定進行,對被裁掉的員工依法作出相應的補償。但這個經濟性裁員的補償究竟有多少呢?相信很多勞動者都不是很清楚,接下來,本站小編整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經濟性裁員的補償有多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由此可見,經濟性裁員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經濟性裁員的條件是什麼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在進行經濟性裁員的時候,一般需要對被裁掉的員工做出補償,而具體的補償就要根據員工的工資和在該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了。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要是還有疑問的話,不妨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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