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服崗位調換辭退是否需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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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不服崗位調換辭退是否需要賠償?

員工不服崗位調換辭退是否需要賠償?

員工不服崗位調換辭退是需要賠償,賠償方式,每工作滿一年多賠償一個月的違約金。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的調動工作崗位,並且沒有經過勞動者的同意的,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對於調崗並沒有一個具體地規定,但是《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這就對企業變更勞動合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否則變更無效。

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原則精神,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崗位:

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調整。

2、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對是否勝訴原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的規定是什麼?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 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在當代社會員工他們在面臨着招聘的時候,一般都會選擇跟自己專業有關的一些職位,這樣的話可以發揮他們的專業知識如果説用人單位在事後進行一個崗位的調換,勞動者不同意的話予以辭退,需要由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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