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是否要給違約金

來源:法律科普站 9.5K

員工辭職是否要給違約金

【為您推薦】渭濱區律師   同德縣律師   拉孜縣律師   吉水縣律師   勐海縣律師   塔城市律師   開原市律師   

員工辭職即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一般員工與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是固定期限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辭職可能會構成對勞動合同的違約。此時,員工辭職是否要給違約金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員工辭職是否要給違約金

一般情況下,員工主動辭職不需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規定,轉正以後的員工如需辭職,應該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至於員工主動離職是否要支付違約金,在現在的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違約金支付有兩種情形: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除了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試用期辭職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許多求職者因對工作不滿意而在試用期內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時,後者往往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理由是求職者此時提出辭職,已是在勞動合同生效之後,屬違約行為。

其實,《勞動合同法》設立試用期的目的,就在於給予雙方一個相互考察的期限。

這個期限的特殊性就在於,雖然勞動合同已經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滿意對方而解除勞動合同,都不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求職者在試用期內辭職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實踐中有不少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在辭職時被單位索要高額違約金的情況。如果您也有遇到類似的情況,不要輕易交了違約金。如果您不屬於需要交納違約金的情況,您完全可以拒絕。若與單位因此而發生了勞動糾紛,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維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