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中止合同是否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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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關係中止合同是否存續?

勞動關係中止合同是否存續?

勞動合同中止是指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由於某些因素導致勞動關係主體雙方主要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暫時停止行使和履行,待中止期限屆滿後,又恢復到以前的正常狀態。對於勞動合同中止的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因其他因素導致勞動關係中止,待中止情形消失,又恢復到以前正常狀態。

通過分析勞動合同中止的概念,可以看出勞動合同中止具有以下特點:

(1)此前當事人之間已經建立了勞動法律關係。這裏勞動法律關係是指勞動關係被勞動法調整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它不同於勞動關係,也不同於事實勞動關係,勞動合同中止是建立在勞動合同這一明確法律關係基礎上的。

(2)中止行為一般需要雙方的合意或者直接援引法律規定,在極少數情況下會出現當事人基於單方意思而實施片面中止行為。中止事由的發生取決於合同期內當事人是否能實際履行勞動合同。這裏一般不考慮當事人的主觀原因,除非當事人涉嫌故意犯罪。

(3)中止期間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凍結或呈現明顯失衡。這是由《勞動法》的性質決定的,權利義務的失衡通常為用人單位在此期間不得減輕其法定的義務。

(4)“中止”不是“解除”,也不是“終止”,它意味着當事人對中止期滿後重續權利義務的一種法律允諾或法律強制。

(5)中止有一定期限,但期限長短取決於中止原因,多數情況下,勞動合同中止期限有上限,但沒有下限。

二、勞動合同中止的情形

1.用人單位中止

具備法定的中止事由,用人單位同勞動者可以中止履行勞動合同。例如,停產息工、放長假、廠內待崗等,都是用人單位由於經營不善,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中止

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但是仍然有繼續履行的條件,造成勞動合同中止。例如,勞動者應徵服兵役、涉嫌違法犯罪被暫時拘押、失蹤但是尚未被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等,都是勞動者無法履行勞動義務而中止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中止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例如,協議借用、停薪留職等,都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的有關義務。具體而言,對於勞動者因其自身原因而中止勞動合同的,可根據勞動者主觀過錯情況來決定用人單位的義務履行與否。此外,在勞動合同中止履行前或中止履行後,雙方也負有相應的協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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