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入職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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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入職注意事項有哪些?

每年夏季大批學子源源不斷湧向人才市場,初踏入社會的應屆生們往往一頭霧水,找工作的艱辛可想而知。這時候對於剛參加工作的學生來説,瞭解試用期入職注意事項是很有必要的,具體應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就由小編帶領大家瞭解一下新員工入職注意事項及相關法律知識

一、合同簽訂要及時

2008年《勞動合同法》生效實施後,大家應該聽過在社會上流傳的一句話,即‘勞動合同就是錢’,由此可見,勞動合同的重要性非同一般。因此,在勞動合同的簽訂上,人力資源管理者應予以高度重視,高效的勞動合同簽訂,不僅能有效的避免雙倍工資的風險,同時,也能有效的強化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更能在勞動爭議發生後,有效的控制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試用期也應有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説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二、社會保險要繳納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降低企業成本,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與員工約定以現金補助代替繳納社會保險,上述做法均不符合我國現行強制性法律規定,同時,還可能導致員工據此提出離職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風險。在我國,社會保險的繳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因此,HR應當在員工入職時做好如下工作:

1、自新員工入職起,用人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為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繳費基數可以按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或員工社保轉移單記載的基數確定(首次參保的員工,以其第一個月工資為基數)。

2、對於已在外地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HR應當要求其提供相應的參保證明或繳費憑據。

3、對於員工拖延提交社保登記所需個人資料的,HR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其拖延提交的法律後果,並要求員工在通知上簽字確認。

三、試用期的工資

試用期工資的約定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漏洞,與此同時,《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勞動者工資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法對目前試用期工資惡意偏低,廉價使用勞動者的行為進行了約束,值得歡迎。但是從筆者執業多年的經驗來看,此條形同虛設。主要原因是條款中第一個條件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由於兩者是選擇關係,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情形,就符合了條件,換句話説試用期工資在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只要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就是合法的。這樣問題就出來,那對勞動者就非常不利了,因為最低檔工資基本是由用人單位説了算的,換言之,勞動者的試用期也就是勞動者説了算了。這不能不説是《勞動合同法》的一個漏洞。這裏要提醒勞動者注意此漏洞,避免用人單位用同崗位最低檔工資來惡意欺騙。

綜上,試用期新員工的入職還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處於試用期的寶寶們要有靜下心考察公司是否適合自己,是否在自己的職業之路上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並瞭解勞動合同及相關法律條文,搞清試用期入職注意事項,不要求職心切盲目降低要求,該有的保障及權利一定要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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