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崗位縮減辭退員工怎麼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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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崗位縮減辭退員工怎麼補償?

公司崗位縮減辭退員工怎麼補償

(一)、辭退的法律分析:

1、如果公司的崗位確實取消,原有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公司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這才可以裁減人員;

2、如果公司未依照以上程序進行裁員,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1、【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1、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無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年,按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勞動者工資高於平均工資3倍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平均工資3倍的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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