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期間被公司辭退需要賠償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W

一、肺炎期間被公司辭退需要賠償嗎?

肺炎期間被公司辭退需要賠償嗎?

人社部的相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因疫情原因辭退員工,如果違法該規定的則需要賠償雙倍的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企業能否以勞動者不加班為由予以辭退?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71條規定:“協商是企業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勞動法》第42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除外),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後,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企業不能認為職工不加班就違反廠規廠紀或勞動合同,進而以此為由予以辭退。若由此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予以處理。”

肺炎期間,由於疫情防控的問題,用人單位是不可以隨意辭退員工的,相關情況是需要協商處理的,涉及到員工不能工作的,可以按照年休假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應當基於實際的辭退原因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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