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辭退的員工就是不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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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辭退的員工就是不走怎麼辦

單位辭退的員工就是不走怎麼辦

首先,公司在與他們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也好讓他們有一個心理上的緩衝期,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提出,應該給員工以代通知金。

其次,如果員工拒不接受企業的方案,可以要求員工向勞動站投訴,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訴,公司應清楚地告知他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方式和途徑。

再次,如果員工還不能接受你們的建議,並且,派出所拒絕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那麼,公司完全可以在向派出所備案的同時,要求保安人員在合理範圍內,把員工"請出去",當然,必須注意採取的措施要控制在合理範圍內,不能造成人員傷害,以免擴大事態,激化矛盾。

如果該員工確實是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所以被公司辭退,那公司方面就沒有任何的過錯,對方不走的原因如果是工資發放不到位,領導可以處理一下,如果繼續不離開公司,那麼公司可以選擇報警,就説擾亂秩序,相信他不走,也沒有工資,實在耗不下去。

二、辭退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辭退和正常辭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的一種措施。

三、辭退職工條件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國營企業辭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相應的辭退應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勞動用人單位在合法情況下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不需要支付勞動補償金。勞動者有異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辦理,維護自身的合法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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