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不給工資 - 員工怎麼維權?
一、臨時工不給工資,員工怎麼維權?
做臨時工,拿不到工資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並給予賠償。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二、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怎麼辦?
當僱主拖欠工人工資時,農民工應首先與僱主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通過下列法律途徑解決:
(1)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且要注意到,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向該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具體分為三種情形:
一是勞動爭議案件,經勞動仲裁裁決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二是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雙方均同意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農民工可以向法院起訴;
三是勞務拖欠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三、拖欠工資單位怎麼補償?
1、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遇到拖欠工資的情況,可以向工作地所在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進行投訴;也可以向當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公司返還工資;還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要求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