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公司不給發工資 - 拖欠工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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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後公司不給發工資,拖欠工資怎麼辦?

在我們現實生活中,也許會有朋友遇到辭職後原工作單位利用各種藉口拖欠工資的事情,這種情況一旦發生很多人就不知道應該如何處理,那麼辭職後公司不給發工資拖欠工資該怎麼辦呢?下面本站為您解答。

一、如何要回工資

1.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文件記錄。

2.確認勞動關係後,對於單位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可與老闆協商,要求單位補發工資。

3.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4.如果拖欠工資數額比較大的話,可以直接請律師打官司,通過訴訟的方法來要回被拖欠的工資。

二、 拖欠工資投訴、拖欠工資找哪個部門?

1.勞動局;

2.勞動仲裁委

三、拖欠工資勞動法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辭職後公司拖欠工資的處理辦法就是這樣,希望可以給大家提供一些幫助。在此提醒大家生活中遇到這樣的問題不能一味忍讓更不能使用暴力極端的方法,應該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如果還有問題可以直接到我們本站的網站來進行諮詢,我們會盡快幫您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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