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法院可以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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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如果發生了勞動爭議,可以申請仲裁機構對勞動爭議進行仲裁。仲裁機構首先會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根據相關的情況進行裁決,裁決結果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訴。那麼,勞動爭議法院可以調解嗎?本站小編將為大家回答這個問題。

勞動爭議法院可以調解嗎?

一、勞動爭議法院可以調解嗎?

法院可以對勞動爭議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三條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用人單位申請撤銷終局裁決的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閲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中級人民法院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書。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條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給付義務達成的調解協議,雙方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二、法院受理勞動爭議的範圍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1、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2、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得知勞動爭議法院可以調解。在開庭審理之前,法院會對勞動爭議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的,再進行案件的審理。但並不是所有的勞動爭議法院都會受理,它首先應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訴。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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