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勞動爭議糾紛律師辦案心得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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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名思義,勞動爭議糾紛律師主要處理具有勞動爭議的相關案件。這類案件具有標的額不大,但是相關的法律關係十分複雜,所以在處理的過程中難度很大。同時這種案件不僅涉及到《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還涉及到相關的行政、部門法規和規章等。所以針對此類案件的特點,總結以下幾點辦案心得。

常見的勞動爭議糾紛律師辦案心得有哪些?

一、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以及《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職期間,用人單位必須按月支付其工資。(實行月、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工資支付週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時確定。實行計件工資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務計發工資的,工資支付週期可以按計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務情況約定,但支付週期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每月支付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一個月以上不支付勞動者工資,就屬於違法,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工資,並且按照法律的規定要求其支付賠償金。

對於勞動關係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該規定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支付給勞動者。因此,在勞動者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或者雙方的勞動合同終止時,不管當初約定發放工資的具體日期為哪天,用人單位都應該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

還有一種普遍情況是,很多單位都有季度獎、年終獎,做銷售的有銷售提成,按照用人單位的規定,這部分一般都在年末發放。如果勞動者在中途辭職或者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就以時間不到得不到這部分收入為由,拒絕發放給勞動者。

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

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企業應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有的企業要求職工週六也照常上班,不支付加班費的行為,屬於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職工有權要求單位支付加班工資。職工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法律關係簡單,最關鍵的問題就是舉證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的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因為考勤記錄一般都掌握在用人單位手裏,勞動者很難舉證,我所代理的很多案件,勞動者唯一能舉證的證據就是證人證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因此,勞動者可以根據這一條,要求仲裁庭責令用人單位提供考勤記錄,如果拒不提供的,應該承擔不利後果。

但是,很多用人單位不講誠信,乾脆偽造考勤記錄,給審理造成了很大的難度。因此在這裏提醒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前,一定要注意保留證據。對於用人單位偽造的考勤記錄,一定要仔細甄別,找出矛盾之處,從而贏得仲裁的勝利。

三、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結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由於勞動合同法是 2008年1月1日生效,因此要求雙倍工資只能從2008年開始算,2008年以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能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雙倍工資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也就是説比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了6個月,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只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5 個月的雙倍工資,而不是6個月的。

四、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以及經濟賠償金:

對於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及經濟賠償金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

對於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以單位沒有繳納保險或者支付加班費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的,仲裁只支持2008年以後的部分,也就是按勞動者2008年以後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而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不予補償。

五、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

根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廣東省養老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由於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私下約定的放棄要求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約定無效,勞動者還可以要求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在這裏,要特別告訴勞動者的是,雖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不能直接提起勞動仲裁,不能要求企業直接將保險費用支付給員工個人。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與社保有關的糾紛都不能仲裁,如果企業未能繳納社保導致員工沒有辦法享受社保待遇發生糾紛,員工可以申請仲裁。

這只是眾多法律關係複雜的勞動案件中比較典型的個例,不過不論是勞動者要求加工資還是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關的補償金,這些關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金錢利益的案件都不可能僅僅通過一兩部法案來解決,這就需要律師不斷的總結和積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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