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怎麼鑑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了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時,由法定的權威機構依法對工傷職工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作出的等級鑑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鑑定可能發生於因工傷、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而導致職工的勞動能力損害的情形,但本章敍述的勞動能力鑑定的有關規則僅適用於因工負傷一種情況。要理解勞動能力鑑定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勞動能力怎麼鑑定

1、勞動能力鑑定與工傷有着緊密的聯繫。職工發生了工傷是勞動能力鑑定的前提條件。對工傷職工是否喪失勞動能力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進行鑑定,是勞動能力鑑定的核心內容。

2、勞動能力鑑定必須由法定的權威機構作出。在我國,負責勞動能力鑑定的法定機構是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其法律地位、組成人員、組織形式、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在《工傷保險條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3、勞動能力鑑定的內容有兩項:一為勞動功能障礙程度,一為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前者是對職工因工傷造成的傷殘程度進行的鑑定,後者是對職工因工傷造成的生活自理的障礙大小進行的鑑定。從勞動能力鑑定的法律後果上來看,對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作出的鑑定結論,將直接影響到工傷職工能否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中的傷殘待遇、護理費待遇以及待遇級別的高低。在勞動能力鑑定的內容中,不僅包括對工傷職工因傷殘導致的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鑑定,還包括對勞動能力之外的,職工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鑑定,因此,如果僅僅從字面含義上來理解勞動能力鑑定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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