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隨便找藉口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6W

為了保障公司與員工選擇的權利,勞動法律上規定了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可以互相考察,一旦發現有不合適的可以及時解除勞動關係。雖然説是在試用期內,但是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是有條件限制的,不能隨便找藉口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

公司可以隨便找藉口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嗎

在試用期內勞動法律上規定了下面情況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員工現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員工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情況,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還是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了上面規定的幾種情況之外,在試用期內公司不得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是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及時去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問題。

要是公司在試用期一月內還沒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員工不能依法證明雙方的勞動關係的,那麼只要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找出工牌、上班打卡記錄、同事的證人證言等作為證據。

最後,其實現在很多員工以為在試用期內沒簽訂勞動合同,不屬於正式的勞動關係,其實不然,只要是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即可就可以按照勞動爭議解決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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