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個税計算方法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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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個税計算方法是怎麼樣的

根據《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税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税率表,計算納税。

因此,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個税的計算,只有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部分,才計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税率計算個税。

根據《個人所得税法》規定,個税繳納標準如下:

以全年應納税所得額為標準(居民個人所得綜合所得,每一納税年度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

1級:不超過3.6萬元的,3%

2級:超過3.6萬元至14.4萬元的部分,10%

3級:超過14.4萬元至30萬元的部分,20%

4級:超過30萬元至42萬元的部分,25%

5級:超過42萬元至66萬元的部分,30%

6級:超過66萬元至96萬元的部分,35%

7級:超過96萬元的部分,45%

綜合上面所説的,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滿足“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條件的情形下,是要繳納個税的,計税方法是納入當年綜合所得,按綜合所得税率計算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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