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一、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方法是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最高為十二個月工資。其他情況下,沒有最高限制,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

主張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申請財產保全,查封其監護人的財產,主張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章 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監護人責任的特點

致人損害的行為人有無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不影響受害人的賠償請求的成立,由此也充分展示了侵權法所體現的補償功能。法律強調監護人責任為無過錯責任,不允許監護人以盡到監護義務為由主張免除其責任,但可以以此為由請求減輕責任。如果監護人能夠證明自己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盡到了監護職責,則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至於如何認定監護人是否已盡到監護之責,應採用合理的標準來衡量,即要求監護人像一個謹慎的、合理的人那樣,積極履行其監護職責,儘可能地防止損害發生,才能表明其已盡到監護之責,從而減輕其侵權責任。

對於未成年人來説,通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但在某些情況下(如通過繼承、贈與等)也可能獲得一定的財產。對成年的精神病人來説,則有可能具有一定的財產。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的情況下,監護人雖然應當承擔責任,但該責任為補充責任,即先以被監護人的財產承擔賠償責任,監護人僅對不足的部分承擔責任。需要指出的是,本條的“有財產”,並非指被監護人擁有價值較大的動產(如存款、貴重物品)和不動產(如房產)。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必須保證被監護人正常生活和接受教育,不得超過這一限度支付賠償費用。

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時,受害人有三種選擇:或者對侵權者本人提起侵權訴訟,或者對監護人提起侵權訴訟,或者對無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及其監護人提起共同侵權訴訟。在審判實踐中,如果受害人僅起訴致人損害的被監護人或者僅起訴監護人,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依職權追加監護人或致人損害的被監護人為共同被告,以便查明侵權行為是否成立以及如何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大家比較熟悉的,但是其中涉及到一個非常困難的問題,也就是分段計算,分段計算,主要是2008年1月1日為界限點的,因為在這個期間法律當中進行一定的變化,也就是08年1月1日之前,那麼將會按照滿一年支付一個月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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