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勞動仲裁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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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關於勞動合同勞動報酬之類的糾紛事件還是很經常發生的,越是經濟發達的城市,越是容易發生勞動仲裁事件,作為省會城市的南京一定也有很多類似事件,那麼南京勞動仲裁程序是怎樣的呢?如果您不是很清楚,本站的小編為您解答。

南京勞動仲裁程序是怎樣的?

南京勞動爭議仲裁程序

一、庭審準備階段

書記員庭前核實案件雙方當事人到庭情況,初步審查到庭人員身份、資格。

書記員:現在宣佈仲裁庭紀律:

二、庭審開始階段

仲裁員: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現在依法開庭審理申請人 與被申請人 (案由)勞動爭議案。

首先核對當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

申請人説明自己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申請人為單位的,説明單位全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申請人的委託代理人説明姓名、工作單位、職務、代理權限、與申請人的關係;

(一方當事人在收到開庭通知書後,超過規定時間30分鐘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經書記員記入筆錄後,對申請人按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按缺席裁決處理)

仲裁員:經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與××××勞動爭議一案由仲裁員×××、×××、×××組成合議庭審理,×××任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員×××獨任審理),×××任書記。下面告知當事人在庭審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一)、當事人有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的權利;

(二)、當事人有如實陳述事實、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三)、當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紀律、服從仲裁庭指揮的義務。

下面詢問當事人對仲裁庭組成人員、書記員是否申請回避?

(當事人應明確回答是否申請回避,並由書記員記入筆錄。對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的,仲裁員應在問明理由後宣佈休庭,並即向仲裁委員會主任彙報。仲裁委主任當即作出決定不同意迴避申請的,仲裁員可在口頭告知當事人後宣佈繼續開庭;仲裁委主任作出決定同意迴避申請的,仲裁員可在告知當事人後宣佈延期開庭審理)

三、庭審調查階段

仲裁員:現在就本案事實部分進行調查,由申請人陳述申請事項、事實及理由。

仲裁員:由被申請人陳述答辯意見、事實及理由。

仲裁員:當事人回答本庭的提問。

南京地區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什麼資料?

1、申請書。申請書一式三份,遞交仲裁委兩份,申請人留存一份?被申請人為共同當事人時,申請書一式四份,遞交仲裁委三份,申請人留存一份。申請書用藍黑或者黑色鋼筆或簽字筆書寫,均須本人簽名並落有申請日期。申請書除應寫明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電話及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電話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外,還應當有明確、具體的申請請求及申請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2、身份證明。

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明並提交複印件A4型紙,有委託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攜帶單位營業執照副本,並提交複印件A4型紙以及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等。

3、勞動關係證明。

如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發放情況證明、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工作證、出入證等材料及相應複印件A4型紙。

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

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申請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儘可能提交。如果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供其工商註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身份證複印件、經營地等;如果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地址、現居住地地址、聯繫電話等。

5、送達地址確認書。

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書時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自己接收仲裁文書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繫電話等內容。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應當親自或書面委託律師(電話:86309110)到有管轄權的仲裁委書面申請,按照申請書上的要求填寫後遞交給仲裁工作人員,然後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

1、要寫明當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如:姓名(企業一方除寫企業名稱外,還要寫法定代表人)、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單位地址、家庭地址、電話等。

2、寫明申請事項。也就是你想主張的事項。比如,支付拖欠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

3、寫明事實和理由,應敍述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後果等,特別是要把引發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關鍵性事實客觀地交代清楚。應敍述的全面而又簡潔。

4、然後寫結束語和呈文對象。“特向貴委提出申請,請求依法裁決”、“此致 ×××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

5、最後落款,即當事人姓名和日期,並且手寫簽名按上手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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