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能不能風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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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這個社會,我國關於民事方面的案件是越來越多,大家都明白的是,民事案件中一般當事人都會請律師代理,這樣可以充分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大部分人對於律師收費標準並不清楚,那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能不能風險代理?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能不能風險代理?

一、國家發改委關於律師服務收費的新規定

《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規定: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促進相關服務行業發展,現就放開部分地方實行定價管理的服務價格的意見通知如下:

第一條第(四)項:律師服務(刑事案件辯護和部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代理除外)。除律師事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包括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提供的下列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外,其他律師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1、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徵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羣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

3、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從邏輯上説,對於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由律師與當事人自由商議,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確定收費價格與方式,包括實行風險代理。

二、國家發改委、司法部關於律師風險代理的規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1)婚姻、繼承案件;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羣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三、前後對比分析

在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案件範圍上,《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放開了婚姻、繼承案件的收費,但對於其他類型案件,並無明顯改變。但《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開篇闡明的主旨:“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向律師行業釋放逐步放開風險代理收費的信息,是值得肯定的。

四、勞動爭議案件的風險代理問題

1、現行規定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六部分第十七條規定了“勞動爭議”為包含眾多種糾紛的類型,下轄“確認勞動關係糾紛”、“經濟補償金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等具體糾紛,廣泛地來講,第六部分第十七條規定的“人事爭議”也屬於人們通常所稱的“勞動爭議”。《關於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應當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勞動爭議案件僅指“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糾紛。其他諸如“確定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以及因單位辭退引起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賠償金”糾紛,都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2、現實與思考

民工的困惑:早在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訴訟法》實施之前,在民工老鄉之間,最受歡迎的是“公民代理人”。他們因不具備律師資格,收費不受《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制約,大多采用“風險代理”的收費模式,每起案件預收代理費50元至1000元,作為交通費、材料費等前期支出,顯得經濟、划算。不僅如此,打贏官司拿到現金後,雙方再按事先約定的比例提取報酬。

首先小編想要闡述的是,關於案件的律師收費標準一般都是雙方進行協商,依據自願原則來確定。其次,我國規定涉及到財產的民事案件可以風險代理,但是有四類案件是不能風險代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能否風險代理需要根據具體爭議的內容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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