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根據勞動法規定不能解僱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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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企根據《勞動法》規定不能解僱員工嗎?

國企根據勞動法規定不能解僱員工嗎?

(1)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牴觸。

3、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這裏所説的“患病”,是職業病以外的其他病症。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後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麼算?

1、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3、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

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4、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後,任何一方都是要按照國家的規定來履行義務的,那麼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也是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説勞動者在無過錯的情況被下被辭退也是可以索要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勞動者主動提出離婚也是需要提前三十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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