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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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是什麼

在工作的時候,經常有員工抱怨工作太辛苦,工資太低,加班時間太長等等的問題,及勞動者與僱傭方產生的勞動爭議經常發生,尤其是近幾年大家的維權意識的增加,勞動爭議也愈演愈烈。那麼勞動爭議發生之後,我們勞動者該怎麼辦呢,那些是必須要做的,今天本站小編就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做一下説明。

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是什麼

勞動爭議中,仲裁是必經程序,也就是仲裁前置。未經仲裁,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當事人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仲裁申請。如果當事人申請國企業調解程序,調解期間可以扣除,勝訴時效從調解結束之日起繼續計算。

如果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由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訴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所謂"其它正當理由"須由仲裁委員會認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訴,即勞動爭議發生的縣、市、市轄區的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發生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轄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係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30日。對於請求待皮,工傷鑑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它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並須報仲裁委員會申拆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應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法》有以下規定: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八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發生後處理勞動爭議法定的必經程序,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説勞動爭議發生應該先到勞動仲裁去申請立案,開庭,裁決後,如果不服裁決,才可以到當地的人民法院上訴,法院才會受理,直接去法院申請勞動仲裁是不會被受理的。

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就是勞動仲裁,大家遇到勞動爭議之後,儘量還是要協商調解的,因為其他程序是比較麻煩的,但是實在是調解也解決不了的,大家還是要通過法律的方式來維權的。不過勞動仲裁是處理爭議的必經之路,要使人民法院受理就必須要仲裁的。本站小編提醒各位當大家遇到勞動權利受到侵犯時,一定要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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