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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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程序

1、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

(1)因事實勞動關係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扣發工資引起的爭議

(6)因工傷發生的爭議等等

2、勞動爭議的管轄

勞動爭議有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有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3、勞動爭議的申請(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仲裁程序

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必經的法律程序: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一)申請

申請人提交有關申訴資料是申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盡的義務,也是公正進行勞動爭議仲裁的必要條件。申請人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申請人是勞動者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登記表;

(2)申訴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一式兩份或按被訴人人數提供);

(3)申訴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4)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訂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 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複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資料。

(5)被訴人工商註冊信息資料;

(6)申訴人與被訴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或證明書等。

上述證明材料,申訴人能提供的應儘量提供,如果一份都沒有,則立案室不予受理。申訴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複印件一式兩份,庭審後退回原件。)

(7)《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2、申請人屬集體爭議的,請提交如下材料:

除提交以上(1)至(7)項材料外,申訴人需推薦3-5名員工代表,並提交員工代表名單以及全體員工簽名表。其中屬欠薪的員工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人員名單和拖欠金額表。

3、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與被訴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與勞動者第(6)項要求相同)

(2)《營業執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4)有委託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5)《提交證明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二)庭審

仲裁委員會接到仲裁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後,應當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組成仲裁庭。

1、注意仲裁庭的組成

通常由3名仲裁員組成,其中一名為首席仲裁員;對於事實清楚,案情簡單,使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集體勞動案件的仲裁庭由3名以上單數的仲裁員組成。

2、根據仲裁庭公佈的仲裁庭組成人員名單,確定是否申請回避;

3、申請證據保全,申請先予執行;

4、庭審前調解,屬於必備程序。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即應當認定為反悔。

(三)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1、製作仲裁調解書

仲裁庭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仲裁調解書,仲裁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自送達之日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2、領取仲裁裁決書

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7內發送裁決書。定期另庭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注意保持與仲裁員的緊密聯繫。

(四)裁決

1、終局裁決

下列勞動爭議,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者對一裁終局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受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能再向法院起訴,也不能申請再次仲裁,但在具備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2、其它裁決

除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受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訴訟程序

人民法院是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機構,我國尚未設立勞動法院或者勞動法庭,由各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其受案範圍是屬於《勞動合同發》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是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我國法院訴訟和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基本程序是大致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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