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由什麼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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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

勞動爭議仲裁由什麼組成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是單數,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仲裁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履行職責

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指縣、市、市轄區設立的裁處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組織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受理勞動爭議案件、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任審判員的;

(二)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並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四)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勞動爭議仲裁由什麼組成?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看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由勞動部門代表、企業代表以及工會代表三部分組成的,仲裁委員會必須是單數。勞動仲裁委員會除了受理勞動爭議案件以外,還要負責討論疑難案件和聘用解聘兼職仲裁員。仲裁員也需要滿足上述的四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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